强制性标准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26),3月1日起实施

2026-02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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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的公告


公告〔2026〕13号

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保障公众健康,现批准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为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,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。


标准的名称、编号如下:


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26)。


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


以上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。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12)及其修改单废止。


以上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(http://www.mee.gov.cn)查询。


特此公告。


(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)


生态环境部

2026年2月13日


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—2026)_00.png


来源:生态环境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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