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次《技术要求》的出台,填补了自行监测视频监控领域的标准空白,构建起“数据+视频”双重监管模式,实现了自行监测全流程可追溯、可核验。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震慑数据造假行为、提升非现场监管的精准度,也有利于倒逼排污单位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、规范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。
一是覆盖关键点位。视频画面应覆盖采样点位、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和区域,确保监测活动过程和设备运行情况清晰可见、全程留痕。
二是要求具备防篡改功能。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具备删除、修改视音频和日志记录的功能,人员活动录像和日志应至少保存1年,从源头上防范数据被随意篡改。
三是实现智能预警。对视频丢失、遮挡镜头、视频断网、异常闯入等情形,应具备智能识别、自动报警、完整记录的功能,确保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被发现和处置。
四是确保传输安全。参照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、交换、控制技术要求》(GB/T 28181-2022)等标准建立统一编码规则,采取边界安全交互等防护措施,防范非法入侵和网络攻击,保障视频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。
一是要禁止人为干扰。不得擅自调整摄像机的安装位置、方向、高度和角度,不得遮挡摄像机镜头或干扰设备运行和数据传输;不得对视频监控设备上存储的数据进行增加、删除、修改。
二是要定期检查保养。镜头出现污垢、遮挡的,应及时清理,保证视频图像清晰记录;发现监控角度发生偏移、摄像机固定装置出现松动的,应及时纠正、加固,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工作。
三是要保持全程监控。停运、拆除、移动或改变视频监控设备等导致联网中断的,应在业务系统记录断网时段和断网原因等信息;设备故障和停运期间,确需开展监测设备校准、维护等运维活动的,应采取临时视频录制的方式,对监测活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。
一是推进规范建设联网。《技术要求》实施后,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,对主要监测点位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。新建主要监测点位应同步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;既有点位可充分利旧,按计划有序升级适配,确保应联尽联。
二是统筹汇聚共享。省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求,汇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数据,并逐级向上共享,切实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要。
三是强化日常管理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,保障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稳定运行、实时联网,在线率和录像完整率符合管理要求,推动形成自行监测活动全程可溯的视频监控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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